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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141号

吴贞坤、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吴林东居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贞坤,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吴林东居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吴贞坤,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吴林东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石磊,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吴贞坤与被执行人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吴林东居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峄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吴林东居委会自愿于偿还原告吴贞坤耕地1.4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吴林东居委会负担。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吴林东居委会暂无可执行的土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峄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卫兵

审判员  王大宪

审判员  刘晓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