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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1224号

李秀金与宋正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正波,李秀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1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正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金。

上诉人宋正波因与被上诉人李秀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城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宋正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正波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3元,由上诉人宋正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何 波

代理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