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侯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自动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剩余部分借款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侯某某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息共10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对剩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