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4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法裁。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法定代表人朱晓明,该市市长。再审申请人法裁因诉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江市政府)监察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终字第004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马永欣、
代理
审判员胡文利、阎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主要事实,法裁于2014年8月23日向江苏省镇江市监察局(以下简称市监察局)举报,要求市监察局查处江苏省镇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江苏大学等单位逃税行为未依法查处,同时要求书面答复并给予奖励。因市监察局未给予答复,法裁于2014年12月15日向镇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镇江市政府责令市监察局在一定期限内查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违法行政,并给予答复。镇江市政府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镇行复第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法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市监察局对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监察行为不对法裁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为由,驳回法裁的诉讼请求。法裁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行终字第0042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裁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镇江市政府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请错误。
本院认为,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监察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法裁要求市监察局对市税务局稽查局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监督和查处,并就其未予答复行为向被申请人镇江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法裁的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镇江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法函[200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的复函》之规定,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法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法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永欣
代理
审判员 胡文利
代理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琨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