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永财,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永财给付欠款人民币5856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永财进行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在拘留期间未履行欠款,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年底不能如期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鄢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