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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385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徐建强、高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徐建强,高娜,高增堂,谢玉香,高树文,郭珍,榆林市亨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冯学一,席旺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负责人赵永发。委托代理人薛晓林。被执行人徐建强。被执行人高娜。被执行人高增堂。被执行人谢玉香。被执行人高树文。被执行人郭珍。被执行人榆林市亨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榆阳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被执行人冯学一。被执行人席旺梅。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亨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公证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43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榆林市亨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30092.6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02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亨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30092元,现已对付,故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榆阳区公证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43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