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负责人赵永发。委托代理人薛晓林。被执行人徐建强。被执行人高娜。被执行人高增堂。被执行人谢玉香。被执行人高树文。被执行人郭珍。被执行人榆林市亨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榆阳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被执行人冯学一。被执行人席旺梅。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亨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公证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43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榆林市亨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30092.6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02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亨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30092元,现已对付,故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榆阳区公证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43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