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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2621号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金生、陈殿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金生,陈殿芳,陈殿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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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621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告王金生,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殿芳,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殿珍,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金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玉鹏二〇一六年六��十八日

书记员  刘书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