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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2553号

重庆荣安玻璃有限公司与蒲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重庆荣安玻璃有限公司,蒲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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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553号

原告:重庆荣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洗布潭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55677965-4。

法定代表人:肖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蒲敬,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重庆荣安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安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元,由原告重庆荣安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玉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虹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