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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刑更936号

胡文欣假释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胡文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936号罪犯胡文欣,男,现年44岁,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村委会**号,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10年7月2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大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胡文欣犯贩卖毒品罪(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3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14日止。2016年6月12日,云南省大理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胡文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文欣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获记2014、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6年4月份考核累计分余分为64.6分,该犯附加刑罚金5000元已交清。实际服刑时间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文欣获减刑后,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时间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文欣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略

人民陪审员  周惠琼

人民陪审员  杨朝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玉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