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3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被告李孝忠。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李孝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海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闻双双 搜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与李孝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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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3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被告李孝忠。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李孝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海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闻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