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
负责人:万方才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刘玉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松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玉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玉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3执120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庆杰
审判员 :穆晓华
审判员 :马宏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