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迟晓丽,女,1987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迟晓珍,女,1990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陈保龙,男,1984年1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迟晓丽与被执行人迟晓珍、陈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迟晓丽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存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汪田基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树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