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执433号

迟晓丽诉迟晓珍、陈保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迟晓丽,迟晓珍,陈保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迟晓丽,女,1987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迟晓珍,女,1990年4月23日生被执行人陈保龙,男,1984年1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迟晓丽与被执行人迟晓珍、陈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迟晓丽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存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同意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汪田基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树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