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255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张永前,董事长。
被执行人:孟玉生,女,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居民。
被告:董存海,男,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居民。申请执行人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玉生、董存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了(2013)阳商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孟玉生、董存海于2013年8月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应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孟玉生、董存海的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5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孟玉生、董存海的工商登记、房产登记、银行存款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50万元及应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及申请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孟玉生、董存海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淼磊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6月17日地点:阳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鹿伟
审判员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张宗龙
书记员:宋淼磊评议申请执行人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玉生、董存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应予以支持。刘:同意。张:同意。结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