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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1051号

卜茂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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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1051号罪犯卜茂洲,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甘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的(2010)兰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卜茂洲犯贩卖毒���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将罪犯卜茂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卜茂洲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卜茂洲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卜茂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