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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496号

翟凤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凤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96号申请人翟凤娥,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渭阳路108号负责人杨宏强,经理。申请人翟凤娥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6)陕0326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85515.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利

审判员  杨长会

审判员  杨喜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