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098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碧桂园平湖邀月一街12幢1号。
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燕,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杨,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中兵,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古宏萍,女,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诉被告李中兵、古宏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周立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中兵、古宏萍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立群
代理
审判员 蒋 琰
人民陪审员 戴泰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