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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24号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加拿大籍,现护照号码GA194498。被执行人范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普瑞森(启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归申请执行人李某所有,由申请执行人李某经营,被执行人范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30日内将该公司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并办理相关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范某将普瑞森(启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交予申请执行人李某,归申请执行人李某所有;被执行人范某将普瑞森(启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相关证照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李某名下。执行过程中经查,普瑞森(启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系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范某。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将普瑞森(启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范某名下100%的股权300万美元划至李某名下。该裁定已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并向启东市行政审批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工商变更登记的审批,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暂作程序终结处理,待拿到批准手续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办理该公司的财务账册等交接手续。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普瑞森(启东)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涉及公司股东变更及公司账务所涉方面的交接。因工商变更登记的审批,尚需时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暂作程序终结处理,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取得批准手续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志坚执行员  单纬宇执行员  李兴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友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