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396号罪犯徐松,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贺八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以徐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徐松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月15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刘金华、陈秋芳,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锡铭、代理检察员麦一凡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梧州监狱认为,罪犯徐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03.80分,且已完全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松予以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益民
代理
审判员 韦权哥
人民陪审员 黄子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