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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522号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乔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乔某,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522号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李某。被告乔某。被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乔某、杨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乔某、杨某、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37元,由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志星

审 判 员  闫国有

代理

审判员  李艳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