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522号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李某。被告乔某。被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乔某、杨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乔某、杨某、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37元,由原告河北万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志星
审 判 员 闫国有
代理
审判员 李艳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