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7民初876号

王吉祥与张凯、王景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吉祥,张凯,王景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赵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876号原告王吉祥。委托代理人程小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长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凯,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景晶,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凯,无固定职业,(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9号。负责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卿,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东,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南达大楼四楼。负责人林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婷,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祥诉被告张凯、王景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赵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吉祥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吉祥负担。

审判员 袁 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