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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执628号

姚建平与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建平,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9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姚建平,男,1962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燕平路南段西侧)东关商贸楼10号。法定代表人戈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姚建平与被执行人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建平于2016年3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3466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3月4日拨打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来院领取执行通知书,但是电话均无人接听。本院于2016年3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3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企业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信息。3.本院于2016年3月5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到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核实被执行人的纳税账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曾在税务局登记银行账户信息。5.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被执行人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未能发现相关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发现该账户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且已转为睡眠账户。7.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到被执行人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燕平路南段西侧)东关商贸楼10号查找该公司,未在该住所地找到被执行人。8.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顺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姚建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芳芳

审 判 员  谭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