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2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杨晓琴,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前梁村前梁组**号。被执行人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矿山路东方罗马花园9号楼10206室。法定代表人朱金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晓琴、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52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