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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1949号

覃春梅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覃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1949号罪犯覃春梅,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1日作出(2001)桂市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春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覃春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2001)桂刑复字第6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春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02年2月5日入监狱服刑。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7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6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年10月30日、2011年2月28日、2012年11月23日、2014年9月3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覃春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起至2016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04.20分,评为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覃春梅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覃春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春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闭燕华

审判员  农克新

审判员  梁秋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晓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