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643号原告简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现羁押于郴州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以已与被告黄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某以已与被告黄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简某某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简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左亚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义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