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春,男,汉族,1958年1月4日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期。被执行人杨建春,男,汉族,1985年6月1日生,河南省封丘县人,现住延��市宝塔区燕沟赵庄。王元春申请执行杨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建春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杨建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元春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1元、执行费35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建春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其车辆手续予以查封冻结。后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建春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现被执行人杨建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元春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1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元春发现被执行人杨建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