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7**民初924号原告谢某,女,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朱某,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指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谢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7**民初924号原告谢某,女,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朱某,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指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