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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0731民初924号

原告谢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7**民初924号原告谢某,女,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朱某,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指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