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973号
原告:金光日,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吉林市虹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光勋,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日与被告金光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日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光日自愿申请撤回对金光勋的诉讼,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金光日负担。
审判员 张洪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