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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973号

金光日与金光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金光日,金光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973号

原告:金光日,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吉林市虹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光勋,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日与被告金光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日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光日自愿申请撤回对金光勋的诉讼,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金光日负担。

审判员  张洪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