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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催12号

郴州市鲁泰石墨有限公司、刘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91民催12号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曹某。申请人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3130005133786871,出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里能里彦矿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省邹城监狱,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09月0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03月0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宋广全

审判员  张欣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