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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4275号

应子云与黄瑞兵、童群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应子云,黄瑞兵,童群英,黄道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4275号

原告:应子云。

委托代理人:张贵宝,台州市三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巧,台州市三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瑞兵。

被告:童群英。

被告:黄道透。

原告应子云与被告黄瑞兵、童群英、黄道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子云于2016年5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黄瑞兵、童群英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2.被告黄道透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瑞兵、童群英于2003年11月10日结婚。2015年7月15日,被告黄瑞兵立据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月利率为1.8%,到期利随本一笔还清。被告黄道透以保证人身份在上述借条上签名。后被告黄瑞兵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14日,本金及自2016年1月15日起的利息原告至今未收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瑞兵、童群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应子云借款本金60000元,该款的利息从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一并计付;

二、被告黄道透对被告黄瑞兵、童群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应子云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道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瑞兵、童群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已减半),由被告黄瑞兵、童群英、黄道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述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陈海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