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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3300号

金士当与李顺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士当,李顺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3300号

原告:金士当。

被告:李顺姬。

原告金士当诉被告李顺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士当诉称:2013年始,原、被告有买卖打底裤的业务往来。2015年8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8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8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

本院认为:被告李顺姬经本院邮寄送达后,回执显示原址查无此人且注明人已死亡,原告未进一步说明该被告的具体信息,故被告的主体不适格。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士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德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施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