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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65号

李之水与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之水,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李之水。男,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执行人:李强,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的(2009)庆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庆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献国

审判员  张连臣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文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