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136号原告徐其龙,男,195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孙卫忠,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姚爱琴,女,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孙叶,女,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其龙与被告孙卫忠、姚爱琴、孙叶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其龙于2016年6月17日以被告已拆除防盗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其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伟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