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02执334-2号

李振平、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平,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334-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平,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16000166XG,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8号17栋。法定代表人陈万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平与被执行人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850544.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