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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803号

郝帮帮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803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962元、执行费1175元。2016年5月26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抵偿所欠郝某某借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962由郝某某自愿承担,执行费580元由张某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