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1号申请执行人许遵华,男,194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胡兰香,女,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许太阳,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许遵华申请胡兰香、许太阳所有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胡兰香、许太阳应支付申请人许遵华案款1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胡兰香;许太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