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68号申请人执行人宝鸡市诚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剑玮。被执行人宝鸡市美佳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宝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23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诚宇商贸有限公司诉宝鸡市美佳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629.9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