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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102号

王清林申请执行李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清林,李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林。被执行人李龙。王清林申请执行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0000元、诉讼费125元、共计10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剩余7125元被执行人李龙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天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