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356号原告李丰娥,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国杰,河南省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东月,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代表人张秋玲,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娥与被告焦东月、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丰娥于2016年6月16日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丰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娥撤回对被告焦东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丰娥负担。
审判员 董多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