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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356号

李丰娥与焦东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丰娥,焦东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356号原告李丰娥,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国杰,河南省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东月,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代表人张秋玲,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娥与被告焦东月、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丰娥于2016年6月16日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丰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娥撤回对被告焦东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丰娥负担。

审判员  董多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