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1776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77684X,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负责人杨炎,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范永忠、魏伟国,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刘永强,男,成年人,汉族。被告邓艳彬,男,成年人,汉族。被告朱书林,男,成年人,汉族。
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诉被告刘永强、邓艳彬、朱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17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