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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1776号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与刘永强、邓艳彬、朱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刘永强,邓艳彬,朱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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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1776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77684X,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负责人杨炎,系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范永忠、魏伟国,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刘永强,男,成年人,汉族。被告邓艳彬,男,成年人,汉族。被告朱书林,男,成年人,汉族。

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诉被告刘永强、邓艳彬、朱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17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