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毅
被执行人:德州百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003XXXX、0034XXXX、003XXXX、003XXXXX、003XX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臧秀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