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253-7号申请执行人高继兵,男,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海军,男,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春花,女,个体户。被执行人安锐峰,男,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8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储蓄,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锐峰(6127***)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储蓄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树高
审 判 员 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