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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425号

赵盼与汤奋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盼,汤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425号原告赵盼,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汤奋飞,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

原告诉称,2014年3月3日,被告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汤奋飞,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被告汤奋飞现住所地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盼对被告汤奋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来保

审 判 员  王娟娟

人民陪审员  刘贞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亚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