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执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山东茂木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山东茂木服饰有限公司,烟台茂木服饰有限公司,烟台圣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负责人:张海波,行长。被执行人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孙吉山,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茂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荷泽市。

法定代表人:孙吉山,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茂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刘克宏,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圣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山东茂木服饰有限公司、烟台茂木服饰有限公司、烟台圣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烟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6执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春国

审 判 员  林文江

代理

审判员  王 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翠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