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132-1号
申请执行人:杨柳芸,邹平县。
被执行人:杨永志,现住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柳芸与被执行人杨永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2346.26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永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