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404号
原告:渭南有色合金焊料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被告:渭南新成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原告渭南有色合金焊料厂与被告渭南新成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渭南有色合金焊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兼并协议》及《补充协议》;2、依法判决因履行原合同的财产恢复原状,被告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回转手续;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400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支付之日止,现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6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兼并协议》。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2006年5月16日、2006年6月1日分别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到被告名下。但被告并未按约定于2006年12月1日将该160万元的兼并款支付到原告名下,也未按约定安置原告职工。因此,变更后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一直由原告保存,渭南有色合金焊料厂也一直继续经营,全部资产并未移交被告。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依法判决土地和房产被国家征收的补偿款1300万元归原告所有(具体数额以与临渭区人民政府最终确定的补偿款为准)。被告渭南新成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1315.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由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了临渭区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符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故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渭南新成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渭南新成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3380元,退回原告渭南有色合金焊料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伟
审判员 高萍
审判员 刘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