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执恢5号

姚亚辰与朱满荣、朱满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亚辰,朱满荣,朱满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姚亚辰。委托代理人姚桂山(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朱满荣。被执行人朱满来。姚亚辰与朱满荣合同纠纷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泰裁调字第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1、朱满荣在兴化市百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拥有股权1000万元。本协议生效时,自愿将上述股权折价人民币1000万元抵偿给申请人。如兴化市百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权,则朱满荣有权取得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2、朱满荣负责立即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变更登记。姚亚辰予以配合;3、前述条款履行后,姚亚辰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但朱满荣股权实际价值在股权转让之日如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朱满荣应另行以现金向姚亚辰支付其不足部分。因朱满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姚亚辰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因朱满荣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7日,姚亚辰与朱满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朱满来于同日为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向本院提供了执行担保。2015年12月29日,姚亚辰以朱满荣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朱满来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2016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6)苏12执恢5号之一裁定书,追加朱满来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执行过程中:1、轮候查封朱满荣所有的苏M×××××五菱牌小型汽车1辆;轮候查封朱满来所有的苏M×××××帕萨特牌小型汽车1辆;2、轮候冻结朱满荣持有的兴化市百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1000万元,江苏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601.2万元,泰州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股权480万元;冻结朱满来持有的天津荣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900万元。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朱满荣、朱满来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朱满荣、朱满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表示:1、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系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朱满荣持有的股权系轮候冻结,亦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朱满来持有的股权无处置价值,申请法院不予处置。因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州仲裁委员会(2014)泰裁调字第4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赵 旭执行员  万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书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