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7504民初47号
原告:杨智鹏,男,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玮,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国忠,男,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敦化市。
被告:王凤珍(牛国忠妻子),女,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智鹏与牛国忠、王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段晓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智鹏的委托代理人王桂芝、王玮,牛国忠、王凤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义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智鹏诉称:2015年11月19日,二被告因干工程没有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期限为7天。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到期没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是推拖。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并从2015年11月26日开始支付拖欠利息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规定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偿还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国忠、王凤珍辩称:本案中不存在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承包了工程,原告带人给被告干活,双方是劳务关系,是劳务结算。被告已经给付了原告的工资共计20200元。本案被告不欠原告人民币2万元,原告请求的利息有违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牛国忠在蛟河市奶子山开发区承包了外墙保温和内墙抹灰工程,2015年11月4日,牛国忠雇佣杨智鹏等9人干了4天活,劳务费每人每天350元。2015年11月19日,牛国忠给杨智鹏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中载明“本人牛国忠于2015年11月19日向杨智鹏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利息无,期限7天。若逾期不还,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追讨的权力。以此证明。借款人:牛国忠身份证号:220122197701227555”。牛国忠分别在2015年11月25日给付原告工资款12000元,2015年12月1日给付1200元,2015年12月2日给付3000元,2015年12月4日给付2000元。2015年12月23日通过银行汇款给付2000元。以上共计20200元。另查,牛国忠与王凤珍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杨智鹏主张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并向法院出具了欠据一份,欠据中载明该20000元是借款,借款人为牛国忠。牛国忠虽然否认20000元是借款,主张是劳务费。双方也确实存在劳务关系,但牛国忠没有举证证明该20000元借款与劳务费的关联性,且牛国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借款”与“劳务费”性质的不同及在欠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牛国忠出具的收条能够证明杨智鹏收到劳务费20200元,但证明不了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不是借款,既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基于劳务关系形成的。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牛国忠是借款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牛国忠与王凤珍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牛国忠、王凤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杨智鹏人民币2万元,从2015年11月26日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全部偿还时止;
二、被告牛国忠与王凤珍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牛国忠、王凤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员 段晓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