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4568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魏民里三段-43号。法定代表人王定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贵戍。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贵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中红拓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柳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艺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