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4830号
原告:周哲其。
委托代理人:王杰,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立。
被告:王海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哲其诉被告茹立、王海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哲其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哲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周哲其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陈涤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丁 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