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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4830号

周哲其与茹立、王海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哲其,茹立,王海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4830号

原告:周哲其。

委托代理人:王杰,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立。

被告:王海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哲其诉被告茹立、王海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哲其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哲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周哲其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陈涤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丁 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