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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178号

郭少东与张家口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少东,张家口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张家口市塞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北大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地通检测技术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78号原告郭少东,男,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涿鹿县,。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康复路北西红庙底商。法定代表人郭平。被告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县城工业路西侧207线国道。法定代表人李玉。被告张家口市塞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温馨家园小区底商。法定代表人陈少敬。被告张家口市中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新村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帆。被告河北大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西大街2号。被告北京首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行政街甲5号409室。法定代表人张占起。被告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南里18号枫竹苑一区。法定代表人张微。被告北京金地通检测技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23号(首钢地勘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少东诉被告张家口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张家口市塞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北大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地通检测技术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原告郭少东负担。

审 判 长  王献丰

审 判 员  李 娜

代理

审判员  韩艳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金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