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78号原告郭少东,男,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涿鹿县,。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康复路北西红庙底商。法定代表人郭平。被告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县城工业路西侧207线国道。法定代表人李玉。被告张家口市塞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温馨家园小区底商。法定代表人陈少敬。被告张家口市中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新村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帆。被告河北大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西大街2号。被告北京首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行政街甲5号409室。法定代表人张占起。被告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南里18号枫竹苑一区。法定代表人张微。被告北京金地通检测技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23号(首钢地勘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少东诉被告张家口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张家口市塞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北大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水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地通检测技术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原告郭少东负担。
审 判 长 王献丰
审 判 员 李 娜
代理
审判员 韩艳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金星 来自: